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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相信今年的題目,這跟帥哥指揮家溫以仁案,純屬雷同而已,題目出得很好:

【10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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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相信今年的題目,這跟帥哥指揮家溫以仁案,純屬雷同而已,題目出得很好:

【106高考三等行政法第二題】
設有某市立交響樂團,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,於其官方網站公告甄選樂團專任指揮及甄選簡章。甲報名參加甄選,經甄選小組評審後,公告入選名單,並通知甲未獲錄取。問:
(一)上開「甄選簡章」及「未錄取通知」其法律性質為何?(15 分)
(二)甲若不服此「未錄取」之通知,提起訴願救濟時,受理訴願機關依法應為如何之決定?(10 分)

短評:
1.「甄選簡章」是什麼?「要約之引誘」
在下面有個跟本題純屬雷同的案件裡面這樣說到:
「在甄選程序中,被上訴人發出系爭簡章,為要約之引 誘,上訴人報名甄選係要約,嗣被上訴人以系爭公告未錄取上訴人,則屬要約之拒絕,系爭公告並非發生公法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,自非行政處分。」最高行對於北高行這樣的認定,維持相同看法。

2.「未錄取通知」其法律性質為何?「要約之拒絕」,不是行政處分
在下面有個跟本題純屬雷同的案件裡面這樣則說到:
「上訴人報名甄選係要約,嗣被上訴人以系爭公告未錄取上訴人,則屬要約之拒絕,系爭公告並非發生公法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,自非行政處分。」最高行對於北高行這樣的認定,也是維持相同看法。

3.本案提起訴願時,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?「因不存在行政處分,應不受理決定駁回」
依照相同理路,上面的訴願標的(處分)既然不存在,而只是公法要約遭到拒絕,正確訴訟類型應該是「確認訴訟」(行訴6I中),那就沒有訴願前置的問題,訴願人直接去行政法院打訴訟就可以。不過,可以理解的是,訴訟策略會是先位打撤銷訴訟,備位打確認訴訟。

【參考資料】
帥哥指揮家溫以仁案判決:最高行105判284
https://goo.gl/BGjWUu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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